2006年4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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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窑烧炭熏得果园“果不聊生”
青田果农一审获赔7万元
本报记者 朱兰英 通讯员 余洪

  本报讯  57岁的青田农民吴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利用农闲搞了一个活性炭土窑,起早摸黑辛勤劳动只为赚点小钱,却被千米之外的果园主人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青田法院获悉,由于烧炭过程中排放的烟气污染物严重超标,造成果树大量减产,该院一审判决吴某等4位被告赔偿果园经济损失共7万元。
  据悉,1997年冬,原告赖某在青田县船寮镇中央坑上谷开始种植水果,并于2002年11月成立果业有限公司。不久之后,他的果园开始出现大面积减产的情况。赖某怀疑,可能是距离果园800-1000米远的桥底洞的活性炭生产排放的气体污染浓度超标,才导致果园遭殃。2003年3月,浙江省环境监测站对桥底洞的再生活性炭窑对周边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结论是污染物浓度都存在超标的时段,果园基地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氟化物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标准。
  根据这份监测报告,赖某从2004年开始先后将周边的炭窑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果园减产的损失,并获得14万元的赔偿。去年5月底,赖某再次将吴某等4名经营过活性炭土窑的农民推上了被告席。
  利用土办法烧活性炭在船寮镇桥底洞已有10余年的历史,当地农民无法想象有一天会为污染问题“埋单”。在法庭上原告吴某认为自己很无辜,他平时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因为在桥底洞有一块责任田,地处低洼,庄稼时常被洪水淹没,所以他后来利用土办法在责任田上建起了一个土窑,利用来料加工的方式起早摸黑地劳作,赚取微薄利润,没想到被告上了法庭。另一被告叶某也辩称,一辈子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自己,既不识字,也不懂得活性炭的原理以及污染的危害。
  青田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企业在生产时排放的烟气在2004年前已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烟气与果园的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于今年4月初一审判决4名被告按同等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